| 索 引 号: | 230800/2024-00029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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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 ||
| 文 号: | 佳建联[2024]12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 关 键 词: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审批管理制度,掌上盖章,掌上审批即出证 | ||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佳建联〔2024〕12号
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审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1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和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破解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加强牵头单位与审批部门业务衔接,规范和整合我市工程审批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不包括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文物修缮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设定的流程,整合从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审批环节,按照审批连续性和协同审查的原则,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各单位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项目平台运行。
第五条 通过“一窗受理、牵头负责、协同合作、掌上盖章、审批过程和结果联动共享”的方式,由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录入窗口根据项目实际出具一张表单,表单要载明各阶段申报要件、办理时限,项目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综合录入窗口统一收件,分别推送四个阶段,办结产出物由综合录入窗口统一送达。
第六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设定时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流程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为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由审批事项主管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批)。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等市政公用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动介入,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流程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为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住房、文旅、卫计、应急等部门。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流程包括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和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核实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为人防、自然资源、人社、城管等部门。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开工之前完成报装,在联合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和接入等事宜。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流程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为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部门,涉及到相关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统一现场查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录入窗口并选派工作人员。
并联审批部门需要牵头部门组织联合会审会议时,需在承诺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一窗受理、推送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综合录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录入窗口负责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全过程审批流程图和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二)综合录入窗口受理后,应当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电子申请材料,推送给并联审批部门,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
(三)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接到综合录入窗口审批系统业务推送或转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并联审批事项应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并按时作出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在受理时限内将意见反馈至综合录入窗口,综合录入窗口汇总收集各部门意见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内容。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照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四)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统一送达综合录入窗口,由综合录入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送达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报批辅导机制。报批辅导应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共同实施。各部门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审批要求,或者申请人的要求,主动向项目单位提供与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标准等相关的报批辅导,必要时进行联合指导,帮助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并联审批阶段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审批程序和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前置要件,压缩本部门审批时限。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应与阶段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绿化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消防和防雷等技术审查,可提前进行,尽早发现问题,在报批前将问题进行消化,也可与行政审批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各项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建设项目涉及的已改变行政审批为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的事项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提供同步服务。
第十三条 实施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机制。需要现场踏勘、勘验和审图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出具现场勘察、勘验报告或者结论。
第十四条 建立征询意见机制。根据需要,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就审批事项征询或者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但不应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不应交由申请人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掌上盖章”机制,将原有的“网上盖章”升级为“掌上盖章”。根据需要,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应用移动端APP就审批事项的实际办结结果进行产出,做到“掌上审批即出证”,打破时空界限,加快审批速率。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无故缺席联合会审会议或者参加联合会审会议不发表意见,以及超过承诺时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由市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可参照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