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8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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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政策解读专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佳政办发[2023]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 成文日期: | 2023-02-23 |
| 关 键 词: | 项目,引荐,奖励,投资,企业 |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分类、分级奖励,按照属地管理、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人。利用社会关系介绍客商到我市投资成功兴办企业的中间人、组织机构均视为引荐人,引荐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商会协会、专业招商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各类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章 引荐人奖励范围
第四条 按照引进项目和引进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奖励。项目分为重点招商产业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企业分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以下简称“六强”企业)。
第五条 重点招商产业项目。重点招商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县(市)区重点招商产业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含盘活闲置资产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相关规定,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照项目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内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房地产开发、金融业及类金融业等外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
第六条 其它类项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济、财务中心、交易结算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产业园区整体投资运营平台、文化旅游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供应链平台、共享经济平台、跨境经贸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在开工后达到工程进度的50%及投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分别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0%和80%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内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1.外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的实际出资,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奖励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
(一)引荐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医药及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对俄资源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1‰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5‰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2‰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5‰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3‰奖励。引荐现代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0.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1.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2.5‰奖励。
(二)引荐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1.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2‰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2.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3‰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3.5‰奖励。
(三)引荐产业项目不属于全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但属于县(市)区重点招商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0.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1.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2.5‰奖励。
(四)引荐的外资项目,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按1‰奖励、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不含)按1.5‰奖励、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按2‰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含)按2.5‰奖励。
第八条 引荐人引荐的其他类项目投产运营后,按企业首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引荐人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5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0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引荐人界定条件
(一)引荐人提供真实有效招商项目信息,将佳木斯市以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投资,引荐的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
(二)引荐人在投资确定和项目建设投产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并被投资人或企业高度认可。
(三)引荐人由投资人(投资企业)和项目属地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各方要协商确定第一引荐人,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后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条件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根据纳入黑龙江投资统计信息网数据核算;外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根据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数据核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纳入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统计一套表平台)数据核算。
(二)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对投资建设期较长,需累计计算投资的项目,应符合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一)引荐人所引进项目企业在佳木斯市登记注册并满足申请奖励条件后,填写《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二)各级招商主管部门对引荐人(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引荐人进行复审。
(三)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联审,根据联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兑现并代扣代缴引荐人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引荐人满足我市其他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其引进的项目建成且投产的),在职级晋升或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建三江农科区、市直相关部门可与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委托招商活动,并自行规定委托服务内容,自行负责管理。委托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按程序报批同级政府解决,从招商引资经费和年度激励资金中列支。市直部门委托招商协议报市商务经合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引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行为获得奖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招商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4年底(2024年前已经认定的引荐人,项目仍处于建设周期的,继续执行该奖励办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或延续。
附件:1.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个人)
2.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机构)
3.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承诺书
附件1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个人)
姓名 | 职业 | |||||
| 单位 | 电话 | |||||
| 住址 | ||||||
| 开户银行和账号 | 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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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成为 项目的引荐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 项目主要投资方(企业/自然人) | ||||||
| 企业名称/ 姓名 | 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 经营范围 | ||||||
| 企业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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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为XXXX项目的引荐人。
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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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项目介绍 | ||||||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
| 企业名称 | 签约日期 | |||||
| 企业注册地 | 法人代表 | |||||
| 经营范围 | ||||||
| 是否属于百强企业投资项目 | ||||||
| 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项目) | ||||||
| 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外资项目) | ||||||
| 首年实缴注册资本金(其他类) | ||||||
| 申请奖励依据及申请金额: 申请奖励金额:¥___________(大写: ) 申请依据: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审核单位)填写 | ||||||
| 项目签约方(政府/园区) |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请引荐申请人领取奖励后依法纳税。
附件2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机构)
| 机构名称 | 经济性质 | |||||||||
| 机构住所 | 成立日期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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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申请成为 项目的引荐人。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 项目主要投资方(企业/自然人) | ||||||||||
| 企业名称/ 姓名 | 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 经营范围 | ||||||||||
| 企业所在地 | ||||||||||
|
同意 为XXXX项目的引荐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 引进项目介绍 | ||||||||||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
| 企业名称 | 签约日期 | |||||||||
| 企业注册地 | 法人代表 | |||||||||
| 经营范围 | ||||||||||
| 是否属于百强企业投资项目 | ||||||||||
| 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项目) | ||||||||||
| 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外资项目) | ||||||||||
| 首年实缴注册资本金(其他类) | ||||||||||
| 申请奖励依据及申请金额: 申请奖励金额:¥___________(大写: ) 申请依据: 项目注册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意见(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审核单位)填写 | ||||||||||
| 项目签约方(政府/园区) |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请引荐申请机构领取奖励后依法纳税。
附件3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知悉《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佳办发〔2023〕X号)的相关细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有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行为,申请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7.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奖励办法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提质增量,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落地,实现佳木斯招商引资新突破,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
问:引荐人的定义范围是什么?
答:凡是利用社会关系介绍客商到佳木斯投资成功兴办企业的中间介绍人、组织机构均视为引荐人。引荐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商会协会、专业招商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引荐人吗?
答:各类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引荐人。
问:对引进内资企业设立时间和所属行业是否有要求?
答:引荐人引进的内资项目企业在佳木斯登记设立时间需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包含盘活闲置资产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限制性办法要求,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照项目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内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房地产开发、金融业及类金融业等外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
问:引进哪些项目和企业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答:按照引进项目和引进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奖励。项目分为重点招商产业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企业为“六强”企业,分别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
问:重点招商项目和其它类项目如何理解?
答:重点招商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县(市)区重点招商产业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济、财务中心、交易结算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产业园区整体投资运营平台、文化旅游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供应链平台、共享经济平台、跨境经贸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项目。
问: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何时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答:在项目开工后达到工程进度的50%和投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分别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0%和80%给予引荐人奖励。
案例1:某引荐人引进的某装备制造业企业2023年5月设立,该项目11月份按照项目工程计划书已完成工程进度的5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2024年9月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共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该引荐人可分两次申请奖励资金。首次申请按1.5‰的奖励比例,该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6万元(20000万元×0.0015×0.2);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119万元(50000万元×0.0025-6万元)。
案例2:某引荐人引进的某精细化工企业2023年1月设立,该项目9月份按照项目工程计划书已完成工程进度的60%,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2023年12月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共形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该引荐人只能申请1次奖励资金。项目完成工程进度的60%时,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000万元,不符合申请奖励要求;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6万元(6000万元×0.001)。
案例3:某引荐人引进了某世界500强投资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2023年4月设立,该项目11月份按照项目工程计划书已完成工程进度的50%,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0万元;2024年8月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共形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0万元。该引荐人可分两次申请两类奖励资金。首次申请按1.5‰的奖励比例,该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12万元(30000万元×0.002×0.2);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138万元(60000万元×0.0025-12万元)。同时申请引进世界500强奖励资金150万元。
案例4:某引荐人引进了某人力资源服务平台项目,企业2023年9月设立,首年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企业投产运营一年后,2024年可申请奖励资金20万元(20000万元×0.001)。
问:对外资企业设立时间和所属行业是否有要求?
答:在佳木斯市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满足当年(2023年、20244年)到位资金起始金额均可申请奖励,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案例1:某物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1月设立,但一直未有资金到位,2023年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200万美元。假设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5,按1.5‰的奖励比例,该企业可申请奖励资金为11.7万元(1200×6.5×0.0015)。
案例2:某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10月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2023年可申请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问: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如何认定?
答: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外国投资者(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以现金形式计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使用外资金额,且该笔资金已纳入商务厅公布的佳木斯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上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企业需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或外汇主管部门FDI入账登记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案例:某新能源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10月增资1800万美元,2024年全部到资,其中600万美元为技术出资,1200万美元为境外现汇。该企业600万美元的技术出资不享受奖励,1200万美元的境外现汇可按比例予以奖励。假设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5,按1.5‰的奖励比例,该引荐人可申请奖励资金为11.7万元(1200×6.5×0.0015)。
问:审核流程有哪些?
答: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备案登记后,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联审,根据联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