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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800/2023-00002 主题分类:
标      题: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佳不动产发[2023]11号
发文日期: 2023-08-25 成文日期: 2023-08-25
关  键 词: 《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的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5 10:29:2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佳不动产发〔202311号        签发人:高巍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分理所:

为提升本地区土地质量管理指数,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现将《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5日

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

工作落实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法人、自然人因土地权属、宗地界址不清等原因带来的纠纷发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规范土地纠纷调解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则上应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调解的具体工作。

对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申请的,由先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受理后专函告知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原则上先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含辖区内与国有农林场的纠纷),原则上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两次以上,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案件的立案受理、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每起案件原则上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基础数据整合。要改进数据整合转换处理工作流程,在数据整合中引入大数据处理方法,按照批处理方式、分时处理方式和实时处理方式对数据进行分类处理,从而改进数据处理速度;另外一方面要转变数据整合工作模式,要从依靠项目单位转变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权籍调查部门负责对疑难杂症进行处理出台数据处理方案,项目单位要在技术上全力支持,按照处理方案对数据加以处理。

(三)加快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换代。进一步扩大不动产信息管理的互联互通,不动产管理信息系统与上一级信息系统的单向上报功能向双向反馈机制改进。要将不动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其他部门相连,逐步打破信息孤岛破除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藩篱,促成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互联,从而提高数据质量,规避差错率的发生。

(四)优化整合权籍调查业务流程。将权籍调查分为出让(划拨)土地调查、房地产项目权籍调查、工业项目权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林地权籍调查、历史遗留问题的权籍调查、零星宗地的权籍调查、政府开展的区域性权籍调查等。零星宗地的权籍调查在受理窗口进行办理,政府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权籍调查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实施。

二、机制措施

(一)规范土地纠纷调解处置工作流程。

1.受理立案。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确权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制作《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经核查如存在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发出《确权处理告知书》,依法追加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参与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活动。权属纠纷经立案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发送《案件材料移送函》给原调解的单位或组织,及时办理权属纠纷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手续。

2.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制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时,需制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笔录及附图应经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说明。

3.证据收集及案件调查。根据权属纠纷的具体情况,重点收集、调查事实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申请或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请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4.组织调解。具体承办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报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原则上应组织当事人召开两次以上调解会议,通过法、理、情,释法律、讲事实、摆证据,深入分析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的整个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调解工作。

5.作出处理决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

6.文书送达

本文中各种通知、决定等法律文书,在送达当事人时,须制作《送达回证》交接收人签名或附送达回执单据,履行法定送达手续。

(二)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机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整合各部门的不动产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和一致性;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确保其能够准确无误地进行调查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严格权籍调查流程管理。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界址调查、地籍测量。权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认真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通知土地使用者及四邻按时到现场指认权属界线。

2.严格落实界址调查要求。为避免纠纷、争议,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要求确定。

(四)加强土地使用行为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交易管理机制,明确土地交易的流程和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土地使用者的资质和用途,防止非法占地和违规使用现象。加强对土地使用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提升公众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公众的土地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公开课程,培训社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六)加强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起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七)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纠纷解决机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进行举报和投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测绘科负责解决纠纷受理工作,提供独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效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组织落实工作:

组长:李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德文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成员:李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局局长

于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测绘科科长

周树成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科科长

投诉举报和纠纷处理联系电话:

0454-8651668,负责人:王正磊。

佳不动产发〔2023〕11号《关于降低土地纠纷发生率工作落实机制的的实施方案》.pdf

责任编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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