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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800/2025-00732 主题分类:
标      题: 供热价格及收费标准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1-03 成文日期: 2025-01-03
关  键 词: 供热,用户,计量,热,价格

供热价格及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5-27 09:37:5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供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保障供热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全省城镇供热系统治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供热企业成本监审结论和价格听证情况,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市区供热价格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力出厂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由现行的29.84元/吉焦调整为32.85元/吉焦。


二、热力销售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26.75元/平方米调整为27.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4.00元/平方米调整为3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计量收费。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1.收费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元;计量热价每吉焦34.43元(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 ×用户采暖期用热量)。

2.实施范围:计量收费实施范围为在供热经营区域内,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非居民用户。

3.收取办法: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 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标准(建筑面积35.00元/平方米)总额,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 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结算时,供热单位 应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计量数据。

4.计量供热相关规定:

(1)计量供热的用户不执行申请停止供热的政策。计量供热用户不用热时也必须全额交纳基本热费,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及热传导损耗等费用。

(2)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达 不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用户室内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规定退还用户部分热费。

(3)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非居民建筑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采购、安装。

(4)供热计量装置周期性检定、维修和更换等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当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计量数据有异议时,均有权对供热计量表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以检定结果作为计费依据。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供热期内,如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维修期间在保障供热达标的情况下,热费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折算天数计取。

三、其他事项

1.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供热价格已包含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用户入户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2025年供热期起执行。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东兴).pdf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华电).pdf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佳能).pdf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威立雅).pdf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永旭).pdf

供热价格公示制度(中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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