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30800001794949W/2023-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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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佳中法联[2023]3号 | ||
发文日期: | 2023.4.10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关 键 词: | 仲裁,人民法院,争议,委员会,审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关于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矛盾化解工作,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统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及本市实际,经研究,就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裁审衔接的思想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裁审衔接具体问题的客观所需。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就裁审衔接作了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两级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形成解决争议合力,狠抓诉源治理,开展多元联动,努力压降并及时化解争议,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办实事发挥更加充分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劳动争议预警排查和防控。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注重预警预测,及时发现劳动人事领域的苗头性争议,善于从受案初期或者个案办理中发现可能引发的群体争议或其他矛盾隐患。通过提前介入指导,引导制订“一揽子”方案,适时约谈企业负责人,示范性调解、裁决等,带动显性争议、隐性矛盾的一并解决。对当事人诉求激烈、可能引发非正常上访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通报信息,加强联动,切实解决矛盾隐患难题。适时通过仲裁建议、司法建议,促进及时调整、改进或者纠正一些普遍性、管理性措施和问题。
三、强化矛盾调处及联合化解工作。仲裁委员会要强化初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对申请仲裁的,在立案前实行调解前置,劝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裁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人民法院适时派员参与仲裁前置调解,对立案前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推动“调、裁、审”一体化解纷机制建设,在仲裁服务窗口、联合调处中心、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因地制宜联合驻点,开展接待、咨询或者矛盾调处。加强关联案件、群体性争议的信息互通,组织联合调处。对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开展诉前调解服务,劝导当事人参加诉前调解。
四、进一步统一受理范围及法律适用标准。全市各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不予受理案件的研究,尤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企业管理人员等申请案件,以及劳动者申请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人民法院不定期将审判条线作出调整或者统一的裁判规则送交仲裁委会,仲裁委员会适时将本条线法律适用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要加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商,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沟通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及时收集整理并逐级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规范受案及审理程序的衔接。按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有关规定,规范受案程序及衔接工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申请人撤回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六、规范终局裁决案件的办理与审查。仲裁委员会依照终局裁决程序作出的裁决案件,单项裁决金额应当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案件类型应当符合《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查。除裁决确有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尽可能通过“一揽子”方案实质解决争议。对依法裁定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裁定反馈给相关仲裁委员会,以便及时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因审理需要调取仲裁卷宗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配合并及时移交。
七、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仲裁委员会加强对办案审限的强化和监督,坚持“绿色通道”,加快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不断提高仲裁案件按期结案率。对超过仲裁审理期限,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及时审结。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终止审理。当事人对超过仲裁审理期限的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反馈给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卷宗及裁判文书的交接移送便捷通道,充分利用好简易程序,提高简案快审比例。
八、深化裁审衔接常态化会商机制。两级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全市域、全过程、广覆盖的裁审衔接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态化落实会商制度,统一裁审法律适用规则,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落实辖区裁审衔接重点工作,协调推动全市裁审衔接全面发展。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属地仲裁委员会定期会商辖区裁审衔接具体问题,研商群体争议、疑难矛盾的化解等相关工作。裁审双方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典型案例编报、新闻发布,开展联合法律咨询、宣传、调解等工作,适时组织法官与仲裁员“同堂培训”。
以上意见,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