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自联发〔202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国动办、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证合发”改革、推进“拿地即开工”五证合发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佳木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多证合发”改革、推进“拿地即开工”
五证合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证合发”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的基础上,将改革举措延伸至开工前全部必要审批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黑建函〔2022〕333 号)、《佳木斯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佳环组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拿地即开工”五证合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牢固树立“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关注企业“生存之难”,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实现企业“预期之稳”。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带方案供地,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提前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落地投产速度,用最快的速度让最好的项目获得最优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实施范围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类“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项目。
三、办理事项和条件
按“带方案”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一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五证合发:
1.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税款缴纳完毕;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征集修建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阶段,同步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征集工作,方案征集时间为7个工作日。
响应征集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多审合一
征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多审合一”流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供地方案一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
(三)组织“带方案”出让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发布出让(租赁)公告,组织公开供地。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供地方案公布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后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不动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人在交地时可一并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宗土地开展地籍调查,待用地单位缴齐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即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后,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按照土地出让方案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可申请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于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审批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人防主管部门依托工改平台,共享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人在工改平台填写《佳木斯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表附件(附件2)后,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审查,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出具《佳木斯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符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附件3)的项目,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工程设计质量承诺制,由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针对出具的施工图文件作出设计质量书面承诺(附件4),并连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审查系统备查。土地使用权人依托工改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落实承诺书;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3.直接发包通知书;
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施工图符合标准承诺书;
5.施工合同;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的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监管要求
(一)严格开展监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用地监管和履约监管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对发现申请人有无法履行承诺或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由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按照程序报送“信用龙江”公示。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采用“多审合一”方式审定的项目,若控制性详细规划未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依据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自行失效。
土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土地出让方案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或申报规划许可设计方案与供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再适用“拿地即开工”五证合发工作流程,但无需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重新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设计完成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按法定流程开展审查。
六、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征集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法组织审查,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开展“带方案”出让;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
对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的建设项目,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国防动员办公室
按规定进行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审查,核发《佳木斯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含人防、消防等)联合审查;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职责由实际征收单位核算);按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1
佳木斯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项目代码 | |||||||||
用地性质 | 总建筑面积(㎡) |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 地上民用建筑面积(㎡) | 工业建筑面积(㎡) | 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面积(㎡) | 应建人防面积 (㎡) | ||||||
申请事项 | ¨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 |||||||||
防空地下室 建设计划 | ||||||||||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
申请理由 | ||||||||||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
兼顾工程 建设计划 | ||||||||||
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请表附件
项目名称:
建筑名称 | 建筑性质 | 地上/ 地下层数 | 总建筑 面积 (㎡) | 地上 建筑 面积 (㎡) | 地下 建筑 面积 (㎡) | 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面积(㎡)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备注 |
统一计入 地库 | ||||||||
合计: |
附件3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建筑物性质 | 用途限定条件 | 位置 | 建筑规模和形式 | |
办公 |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 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未位于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等生态保护红线和文物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风貌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未位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区域;未涉及生态公益林;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名树30米范围内。 | 总建筑面积不 大于 10000 ㎡,且 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 不超过一层。
| 仅限钢筋混凝 土结构 建筑
|
公共服务设施(含变配电工程) | 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 院、体育场馆,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 |||
小型普通仓 库、厂房
| 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 跨度小于18米的单层厂房或 仓库;跨度小于9米 且楼盖无动荷载的3 层及以下多层厂房或仓库。 |
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附件4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施工图
符合标准承诺书
项目 地址: ,建设规模:共 栋,层数为地下 层、地上 层,框架结构:基础 主体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以外的项目可采用其他指标)。该项目建设单位为: 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
一、建设单位承诺:积极配合施工图核查工作,主动送审,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上传至“黑龙江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诺: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三)符合消防安全性要求;
(四)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符合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年度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满足超低能耗、海绵城市、无障碍设计、智慧安防等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均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不违法违规变更施工图设计;
(七)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已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组织了审核,并严格按上传和经核查合格的图纸组织施工;
(八)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无条件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责令停止施工、撤销行政许可等处罚处理和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电话:
勘察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电话: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电话:
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填写应清晰准确完整,正反面打印扫描后由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上传至数字化审查系统)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证合发”改革、推进“拿地即开工”五证合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