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降低购房者贷款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有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三) 借款人征信报告须体现该笔住房类商业贷款,同时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此笔贷款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按现行贷款政策核定,且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原商业购房贷款还款本金余额(取千元整数);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贷款政策核定,且与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还款流水、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或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先还后贷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与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和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四)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公积金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条 顺位抵押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贷款还款账户。
(四)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六)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公积金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商业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权。
第十一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公积金缴存余额)连续 3 个月高于 85 %(含)时,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 3个月低于 85 %时,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3:【制度文件】《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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