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木斯市医师信用管理,推进医师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执医师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师是指注册在市级二级(含)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助理医师)。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医师信用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师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运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师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科学安全、及时有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负责信用信息系统评价、使用与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师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教育,坚持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健康。
第七条 广大医师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执业、诚信为本,大力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将诚实守信贯穿于一切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之中。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平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医师信用信息的标识码,依法归集医师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医师信用档案。
第九条 医师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条 基础信息指医师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号,护照号码)、学历、工作单位;
(二)执业注册信息:专业类别、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类别、多点执业情况;
(三)职称资格及聘任情况。
(四)思想素质、日常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增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与医师相关的表彰、奖励信息等;
(二)完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援藏、援疆、援外等支援任务的医师信息;
(三)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紧急任务处置的医师信息;
(四)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的医师信息;
(五)按时参加各级卫健委部门和医师协会组织的专项活动、学术会议的相关医师信息。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职称及执业资格考试、人事招录考试、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等违规、作弊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开展医疗卫生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逾期不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医师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过佳木斯信用平台动态评价医师信用状况,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75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个周期信用评价。
每年医师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E级(信用差)。
A级(信用优秀):医师信用积分为85—100分;
B级(信用良好):医师信用积分为75—84分;
C级(信用一般):医师信用积分为65—74分;
D级(信用较差):医师信用积分为55—64分;
E级(严重失信):医师信用积分低于55分以下的;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医师认为其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遗漏的,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对信用评价结果不服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申请人。经核实,对确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更正或撤销有误信息后,应及时报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由其依托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平台实时更新评价结果,并记入医师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医师申请信用修复时,应提交《佳木斯市医师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行信用修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应用医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医师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的联系,依法对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推动医师信用联动管理,依法依规查询与应用医师信用信息,并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医师信用管理,建立医师信用承诺制、协调沟通机制等,创新推动医师信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准确提供医师信用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医师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安全,切实保障医师的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佳木斯市医师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2.《佳木斯市医师信用信息考核评价体系》
3.《佳木斯市医师信用信息评价信息采集表》
附表1
佳木斯市医师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执业注册机构 | 联系方式 | ||
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内容 | |||
理由及依据(相关材料另附) | |||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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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本次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签名: 申请日期: | ||
以下内容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 |||
经核对,申报单位提交 份材料,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