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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8 14:10:3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联发〔202412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营商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支行:

现将《佳木斯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

 

 

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   

 

  

佳木斯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2024612

  

佳木斯市开展个体工商户

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黑市监联〔202413号)的通知精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重点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支持和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推动为个体工商户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个体工商户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持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目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推动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持续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精准性服务,为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供保障,促进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机制。以个体工商户需求为导向,以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对个体工商户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类结果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二)持续加大个体工商户分型培育帮扶力度。“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等不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其中,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帮扶,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帮扶,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帮扶,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鼓励“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发展。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选择、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其中,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侧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侧重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侧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侧重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

(四)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方案中明确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基础上,收集整理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数据,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市级监管部门要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方案中明确的程序和方式,每年8月中旬起,由各县(市)区、建三江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推荐至省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中

(五)以“小个专”党建引领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推动实现市场监管所“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应建尽建,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和党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群体特点,探索采用务实、有效方式,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通过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方式,丰富党组织活动载体,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推动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集中发布一批党建典型案例,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全面优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上门”等各类帮扶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推动建立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个性化问题诉求。配合省级层面开展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优势,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七)广泛开展个体工商户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各县(市)区、建三江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或调整本地区联系点,由市局报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充分发挥全市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交流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回访、服务热线等活动,加强数据监测和纾困政策跟踪评估,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特点,有针对性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经营预期、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方面情况,广泛收集并协调解决困难诉求和意见建议,特别是要了解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的新问题、新诉求,客观反映其整体预期,形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3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按照国家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基础分型标准,依托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社保、雇工、年报等方面信息,综合比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工作,提升分型结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税务和人社部门等相关数据,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佳木斯市“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查询公示: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县(市)区、建三江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异议的解释工作。针对平台异议留言,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处理,根据申诉情况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基础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上一年度有2-3名(含)雇员。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上一年度有4名以上雇员。

(五)帮扶措施

“三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信用分级、包容审慎监管等。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优化政务服务,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B.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C.加强创业指导,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D.减轻经营负担,在地方政府权限内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合理规划,设置便民菜场、摊点区等经营场所,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延展平台服务链条。E.加大贷款贴息支持,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群创业提供金融支持。F.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免罚清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对信用风险低(A类)“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G.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H.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I.其他符合“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B.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C.引导个体工商户参加线上线下各类用工招聘活动,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缓解个体工商户用工短缺难题。D.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E.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F.其他符“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鼓励、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其相应奖励、补贴。B.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入驻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创新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C.引导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D.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E.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个体工商户开展品牌建设,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培育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精品品牌。F.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G.支持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H.开展普法志愿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治保障。I.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J.其他符合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四、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愿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推荐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等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024年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初期,各地可主要采取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原则上以以市本级为单位制定,为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特色产业和规划,鼓励各县(市)区、建三江结合本地实际量化指标体系,制定分类标准报市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被税务部门列“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E.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类标准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

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或专利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百年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县市级及以上荣誉;

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B.“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依托本地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从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行业列入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经营的项目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提供与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主题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

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经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

经营范围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高校毕业生;

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扶贫助贫等作出积极贡献;

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3.数量比例:

县(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当地“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我市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建三江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认定工作以我市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在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组织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限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B.深化品牌创建服务。C.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D.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E.其他符合“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B.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C.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D.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E.鼓励和支“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F.其他符合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针对辖区内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强化事迹宣传,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B.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C.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D.其他符“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B.积极引导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将流量向“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倾斜。C.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D.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E.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F.其他符“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要充分认识到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力量,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有专人盯、专人管、专人干,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质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完善政策措施。要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加强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税务部门要配合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等情况,人社部门要配合提供人员缴纳社保等情况,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并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要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结合方案中帮扶措施和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量,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制定出台有含金量的帮扶政策,在按规定落实税费政策、金融服务、招工用工、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登记注册、权益保障、执法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三)强化标准制定,做好跟踪宣传。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增加和细化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顾问等第三方技术团队参与,探索建立本地区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提高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精准性。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按季度跟踪监测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展及各类帮扶政策运行等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举措。要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扩大分型分类工作和帮扶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扩“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分型分类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强化数据管理,确保评估公正。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纳税、知识产权等方面信息管理,对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数据等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出现泄露情况。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认定、公示等程序。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要注重舆情监测和引导,建立申诉机制,及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异议,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诉求,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实现跟踪督办和分类反馈,确保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在本地区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市级部门联系人名单

 

 

 

附件.

市级部门联系人名单

 

市市场局     联系人:杨佳林   联系电话:8605431

市发改委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18204545380

市工信局     联系人:邵为民   联系电话:8224727

市财政局     联系人:吕     联系电话:13512689502

市人社局     联系人:关     联系电话:3986676

市城管局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8699770

市交通局     联系人:王宏雷   联系电话:13945469606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希双   联系电话:13846179656

市商务局     联系人:王鸿洋   联系电话:8228078

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刘宇婷 联系电话:1394547700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崔   联系电话:151454553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  联系人:石 磊   联系电话:18724220690

市营商环境局     联系人:王 强   联系电话:6684411

市税务局         联系人:申宝国  联系电话:15145428866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联系人:刘金璐 联系电话:8677505

 

附件:佳市监联发【2024】12号文件扫描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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