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直属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加快推进我市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制定了《佳木斯市关于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请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直属分局参照落实。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5日
佳木斯市关于矿业权
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将矿业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矿业权物权保护,持续优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为企业服务便利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工作的协同联动,实现审批权与登记权的高效衔接,对外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对内实行并联办理,让企业群众在“无感”中完成矿业权审批登记全流程,切实提升为企服务便利度。
(二)基本原则
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流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界定权责。严格对照《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部颁《矿业权登记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明确矿业权勘查开采许可为行政许可、矿业权不动产登记为行政确认和物权公示的各自法律属性,厘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职责边界,同时在流程设计上实现高效衔接。
2、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对外设置统一业务受理服务窗口,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在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矿业权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不必重复提交;对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对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出让、转让、续期、保留等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会审意见办理。对矿业权出让环节已审查的事项,直接共享调取审查结果。
3、数据共享,无感办事。依托信息化平台,推动矿业权审批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数据跨部门共享共用,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三)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矿业权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以下目标:
1、一个窗口对外:设立矿业权审批登记线上、线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申请。
2、内部并联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审查审核,变“串联”为“并联”。
3、企业无感办事:企业只需提交一次材料、面对一个窗口,即可完成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审批全流程办理。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窗口设置,实现“一窗受理”
1、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矿业权审批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负责矿业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证书和勘查开采许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2、统一受理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业权登记规则(试行)》,制定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对外公布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确保“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3、实行首问负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接收,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二)再造审批登记流程,实现“并联办理”
4、建立内部并联审查机制。综合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会审和许可办理)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矿业权登记审核),双方同步开展审查。
5、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会审,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矿业权不动产登记,核发探矿权、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证书,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6、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建立矿业权管理、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联动会商机制,明确“定期会商+急件即时会商”运行规则,及时协调解决审批登记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7、推行“双证联发”。对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申请,实现矿业权不动产权证书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同步核发、一并送达,让企业“一次申请、双证齐拿”。
(三)推进信息共享,实现“无感办事”
8、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现阶段,依托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分工配置权限并联办理;逐步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升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增设矿业权登记模块,推动登记系统与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矿业权登记与审批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9、推进全程网办。全面推行矿业权审批登记“无纸化、零见面、全程网办”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在线提交电子材料、查询办理进度、下载电子证照。
10、精简申请材料。建立“同类事项材料统一、关联事项材料共享”机制,对可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全面梳理原有矿业权登记与许可审批要件,不增加登记申请材料和环节。
(四)规范业务标准,实现“有序衔接”。
11、制定操作规范。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出让合同+物权登记+行政许可”的矿业管理制度要求,贯彻落实部颁矿业权审批登记操作规范,明确登记机构职责、统一登记规则,细化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申请要件和办理流程。
12、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规定做好旧证换发新证工作,不能因制度调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3、统一数据标准。明确矿业权登记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机制,确保矿业权登记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数据标准统一、互联互通。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6年6月10日前)
成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组成的工作专班,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系列部署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围绕矿业权勘查开采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开展摸底调研,全面掌握现有矿业权审批登记基本情况。
(二)制度建设阶段(2026年6月20日前)
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制定矿业权审批登记办事指南,编制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图;建立部门联动会商机制和并联审查工作制度;完善矿业权审批登记相关配套制度;完成自然资源审批系统矿业权勘查开采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配置,部署升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矿业权登记流程模块。
(三)试点运行阶段(2026年6月底前)
选取部分矿业权项目开展全流程试点运行,检验并优化“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流程。
(四)全面实施阶段(2026年7月起)
全面推行矿业权审批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新模式,持续跟踪评估运行效果,动态优化完善,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高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卢雪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德文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成 员:周伟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负责人
刘 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负责人
于启文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长
李世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科长
周树成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科长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科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新《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政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部颁《矿业权登记规则(试行)》专题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义和操作要求。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核。定期通报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建立“红黄绿”亮灯提醒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强化办理时限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矿业权审批登记的新流程、新标准、新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企业群众及时了解改革举措,享受改革红利。
(六)持续优化完善。建立常态化的问题收集和反馈机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实地走访等渠道收集企业办证“痛点”,实行“接诉即办”机制。持续跟踪评估改革成效,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