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优惠政策

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9-02 11:06:3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消除问题隐患,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作用,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配合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

(一)公积金委托查询事项

1.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应当向公积金系统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工作证件电子扫描件,协助查询通知书中应注明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中涉案人员的附带电子印章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表。

(二)公积金冻结、解冻事项

4.人民法院需要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向公积金系统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并且相关文书上需注明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

5.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人民法院要求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续冻手续。

7.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出具附带电子印章的冻结表。

9.人民法院需要解冻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向公积金系统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电子扫描件,相关文书上需注明解冻原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即采取解冻措施,并出具附带电子印章的解冻表。

10.冻结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未要求继续冻结的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自行解冻。

(三)公积金扣划事项

11.人民法院需要扣划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公积金系统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电子扫描件,相关文书上需注明扣划原因及金额。

12.对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符合扣划的情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被执行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5)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或者被执行人系死亡或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下落不明的;

(8)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9)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10)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1)被执行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2)其他可扣划情形。

13.对于普通债权,人民法院经“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支付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四查”情况。

二、关于双方协作方式

14.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建立网络协助办理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等执行事务的线上全流程办理。

15.人民法院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统一提交本市区及辖区各县(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协助申请。专职人员通过公积金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等执行事务所需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线上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人民法院专职人员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直至审核通过,完成业务办理。

16.人民法院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设置专职人员系统操作权限所需材料。专职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并签署个人保密协议。若发生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17.网络协助办理方式开通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线下办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等执行事务。自网络协助办理方式开通之日起,相关协助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等执行事务统一通过网络线上办理,线下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1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疑的,应及时来函咨询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函复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缓办理被执行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等使用公积金业务。

1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涉及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时通知执行法院。

三、其他

20.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协调事宜。

2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22.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指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佳木斯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经办机构。

23.本规定自签订之日起施行,佳中法联发(2018)1号文件终止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联动协作机制.pdf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