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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1-26 15:13: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佳政办规〔2019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精神,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客运的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双重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和“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最大限度化解行业矛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出行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鼓励推广、优先发展新能源出租汽车,同步加强城市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设立改革过渡期,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设立改革过渡期,即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鼓励巡游车开展网约服务。过渡期后,不再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加强对巡游车经营权的行业管理,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延续、退出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市区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与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年限保持同步;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均实行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延续、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回经营权。

3.鼓励巡游车实行公司化经营,积极构建行业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新格局。鼓励巡游车公司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公司收购个体巡游车、个体巡游车入股巡游车公司、个体经营者合股成立股份制巡游车公司(规模不低于100台),以及吸引社会外来资金收购个体巡游车或巡游车公司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司化经营和集约化、规范化发展,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夯实基础。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从业驾驶员收入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建立巡游车运价结构及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耗能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在调节城市客运市场供求关系上的杠杆作用。

5.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构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从业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积极构建巡游车经营者与从业驾驶员利益合理分配,风险共同承担的经营模式。鼓励并支持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与从业驾驶员、工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维护从业驾驶员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努力构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以“差异化经营,品质化服务”为原则,构建网约车与巡游车高低搭配、错位发展新格局,规避同质化竞争,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网约车运营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提供者以自我出行为前提,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运性质。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在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各职能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将出租客运服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的士码头、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大型商场、医院、院校、客运场站及大型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加气站、充电站等出租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维修、养护、洗车、就餐、加气、充电及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逐步推行网上快捷办理。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平台作用,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违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维稳、信访、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工信、商务经合、网信、城管执法、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推进改革工作,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会同工会、行业协会等建立多方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二)依法推进改革。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制定改革政策和具体细则时,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方预期。要掌握舆论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产生负面影响,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情氛围。

(四)维护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监测行业动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相关细则。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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